安庆师范大学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度:
1.设特药专用柜,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专柜实行双人管理。
2.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开具精麻药品必须具备中级职业医师资格。
4.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5.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我院的院内使用,或者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6.处方的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7.违反以上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与警告,经济和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