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支付比例的通知
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状况,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参保职工住院期间单次使用特殊昂贵仪器及材料时的个人支付比例。具体规定如下:单次使用特殊昂贵仪器及材料费用在4000元以内的,个人先支付15%;费用在4000~8000元的,个人先支付25%;费用在8000~12000元的,个人先支付30%;费用在16000~20000元的,个人先支付40%;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支付50%。以上规定范围内个人支付以后的费用,计入住院费用中,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共同支付。
“特殊昂贵仪器及材料”是指单次检查费用、单个材料费用超过1000元的仪器及材料。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