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临床医疗的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做好药品保管、供应、进销帐目统计报表、收发药品、审查核对等。
(二)药房工作人员凭本院医师处方配药,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可调配。
(三)遇有药品用法用量不妥、禁忌处方或处方字迹辨认不清等情况时,由配方人员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进行调配,不得私自涂改或代开处方。
(四)配方时应细心谨慎,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变质、过期、包装不完整药品不得发出,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五)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时,应保留最小包装物至使用完为止。
(六)含有毒药、限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七)处方调配结束须严格核对并签名后方可发出,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八)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必须注明 “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 “用前摇匀”及 “不可内服”等字样。
(九)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调配。
(十)加强药品管理,防止变质与失效。限剧药品,设专柜保管,并由专人负责。
(十一)每日统计当天处方,并做好贵重药品逐日消耗登记。
(十二)加强与临床各科室的联系,征求对药品供应要求,了解用药情况,积极介绍、推荐新药。
(十三)普通处方保管一年,限剧处方保管两年,到期报医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十四)药房内应整齐、清洁,药品按类存放,器具用后放回原处。
(十五)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十六)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包括退回)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