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床医师享有全部常用药品处方权。
(2)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3)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监督、拒绝配发。
(4)严格执行我市医保中心的处方协定,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慢性病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反对贵重药品的滥用。三日内重复开出大处方,药房有权监督、拒绝配发。
(5)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6)处方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年、月、日、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名;配方本人签名并计价。
(7)处方一般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中文,禁用非规范的英文缩写。
(8)药品及药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超过剂量,工程师需在课题处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9)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物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10)一般处方保存二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批准销毁,不得作废纸卖出。
(11)药剂人员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领导调查处理。
(12)外院返回处方,医生根据病情有权进行更换;确需应用的外购处方须经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