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医院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9-07-04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医院药品的采购和管理,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安庆师范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院发(2007)20号〕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药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医院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调配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药品采购

第四条 药品采购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接受属地药监部门的监督。

学校建立药品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国资处、校医院负责人以及校医院医药库房管理人员组成,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第五条 药品采购领导小组要在药监部门认可的医药公司中考察了解有关公司认证情况、注册资金、规模、技术力量、信誉度。根据考察情况,每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开招标确定2家以上中标单位,并经药品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本院药品进货的主渠道。

第六条 一般常用药品的采购,由校医院药房根据临床运行和患者用药需求的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由学校药品采购领导小组按计划在中标单位按招标合同采购。严禁擅自无计划盲目购入药品。

3000元以内的零星药品采购由校医院自行到中标单位采购。因特殊医疗需要而在中标单位又无法采购到的药品和耗材,校医院在保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情况下自行采购。

第三章 药品验收管理

第七条 校医院购进的药品应具备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厂家等。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八条 校医院对购进药品,应当按药品批号逐批验收,查验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详细填写药品验收记录。

第九条 药品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药品有效期限超过2年的,药品验收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届满后1年。

第十条药品验收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药品不予验收:

(一)从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购买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购进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四)从超经营方式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药品

第十一条 药品经验收无误后凭发票和随货同行联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入库后的发票经校医院分管领导签字、国资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校医院应当建立规范药房,储存药品的场所、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三条 校医院对储存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应当立即封存登记,并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告处理。

第四章 药品调配管理

第十四条 校医院必须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或者服务项目范围内调配与使用药品。

第十五条 校医院必须按处方调配药品,审核和调配处方药剂的人员应当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缺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时,可由经县级以上药监部门组织的药学法律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按处方调配药品。

第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者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第十七条 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质量和卫生要求。

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留原最小包装物至使用完为止。拆零后的药品包装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校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测、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并向药监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校医院在药品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患者出售处方药;

(二)以义诊、义卖、试用、零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三)未经批准在医疗广告中进行药品宣传;

(四)对配制的制剂发布广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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